发布者:黄骥骦|时间:2023年03月02日|4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小结
承办律师:黄骥骦
委托人:尹某
对方当事人: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邵东市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
委托代理人刘银辉,律师。
被告:尹某。
委托代理人黄骥骦,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被告入职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在邵东市从事武装押运工作,从未被安排离开过该工作地点。2022年3月,原告单方面改变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补发工资、缴纳社保,原告却置之不理。2022年6月9日,原告以不正当的理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办理过程
本人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并核实了相关证据。本案经邵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被告胜诉。
四、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认为:首先,原告将被告从原工作地点邵东市邮政金库安排去某工作属于变更工作地点;其次,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疫情期间安排异地培训不合法;最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系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对被告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对原告这样的工作安排被告拒绝合理合法,被告未上班的行为属于履行不能,不属于故意不上班的旷工行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胜诉。
五、结案方式:判决结案
承办人:黄骥骦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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